您的位置:首页 > 首页栏目 > 通知公告
关于我院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说明
发布时间:2016-12-08 15:32:35    浏览次数: 次

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。      

1、在职在岗职工每月工资性收入扣除3900元及“三险一金” 、退休返聘人员每月工资性收入扣除3500元、长期聘用人员每月工资性收入扣除3500元及“三险一金”,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计算税款。

2、对在职在岗、返聘人员在学校其他单位获取的交叉劳务,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。

   3、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所得计税: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,减除费用800元,余额为应纳税所得;4000元以上的,减除20%的费用,余额为应纳税所得。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%的比例税率。

附件:

1.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(按月适用)

2.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(年终奖适用)

  




财务科

2016年12月8日